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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备极其重大意义。为帮助读者理清保全与执行领域不相同案件主要争议焦点问题和相应裁判规则,我们将围绕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保全、执行案例,总结梳理各地法院处理类似问题的裁判观点,在本公众号分期推送。
最高法院: 承诺替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的第三人破产, 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阅读提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不能对债权进行个别清偿,债权人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则统一由破产法院进行审核检查。实务中,承诺替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的第三人破产,申请执行人能否在执行程序中请求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承诺替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的第三人破产,申请执行人请求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杨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锦州中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锦民一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李某偿还杨某130万元及利息。锦州中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锦州中院查明,某甲公司作为担保人与李某、杨某签订《担保承诺书》约定:因债务人李某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出资人、控制人,李某向杨某借款系用于我单位实际生产建设投资中。故此,我单位承诺用全部资产对李某拖欠杨某的全部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议加盖某甲公司公章,但无签署日期。
二、葫芦岛中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2018)辽14破申4号民事裁定,受理某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辽14破5-1号民事裁定,宣告某甲公司破产。
三、杨某于2018年9月7日向锦州中院申请追加某甲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锦州中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辽07执异158号执行裁定:追加某甲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四、被执行人李某不服,向辽宁高院申请复议。辽宁高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辽执复428号执行裁定:驳回李某的复议请求。
五、某甲公司破产管理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2022)最高法执监71号执行裁定:一、撤销辽宁高院(2018)辽执复428号执行裁定;二、撤销锦州中院(2018)辽07执异158号执行裁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债务人破产的,担保人承担的利息应计算至何时?审理法院认为:
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破产程序中不对债权进行个别清偿,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统一由破产法院进行审核检查,有关债务人的债权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 请执行人杨某主张某甲公司自愿为被执行人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实为对某甲公司主张债权。对此,杨某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以债权人身份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管理人对债权有异议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够最终靠向破产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而杨某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某甲公司为被执行人,锦州中院裁定追加,与上述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不符。而锦州中院在明知某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某甲公司为被执行人,实质上对某甲公司启动了执行程序,也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规定不符。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李舒律师、唐青林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不能对债权进行个别清偿,债权人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则统一由破产法院进行审核检查。申请执行人以债务人承诺自愿为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由,请求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已确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本质上属于要求债务人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个别清偿,与法定救济途径不符。
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见延伸阅读案例1)
3. 在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对该公司的执行应当一律中止,且不存在任何例外情形。(见延伸阅读案例2)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代表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能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关于本案争议事项的“本院认为”部分的详细论述与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基于上述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破产程序中不对债权进行个别清偿,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统一由破产法院进行审核检查,有关债务人的债权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主张某甲公司自愿为被执行人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实为对某甲公司主张债权。对此,杨某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以债权人身份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管理人对债权有异议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够最终靠向破产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而杨某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某甲公司为被执行人,锦州中院裁定追加,与上述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不符。而锦州中院在明知某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某甲公司为被执行人,实质上对某甲公司启动了执行程序,也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规定不符。
某甲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杨某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执监71号】
裁判规则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案例1:四川省尼某润新材料有限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执异4号】
江西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眉山中院已裁定受理成都华某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对尼某润公司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对尼某润公司的执行应当中止,对尼某润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裁判规则二:在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对该公司的执行应当一律中止,且不存在任何例外情形。
案例2:章某、中某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某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江西靖安某梦幻城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复22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江西高院已作出(2015)赣破(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被执行人某葫芦公司的重整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某葫芦公司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对某葫芦公司的执行应当一律中止,且不存在任何例外情形。章某在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某葫芦公司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仍申请对该公司的财产继续执行,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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